審計長的任命憲法有規定: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過程是全國人大或者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人選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任命書進行任命。
提名流程[朗讀]
@kakaxinw001
頂0
加入收藏
相關問答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