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這種計稅方法的獎金必須是年底發放的麼?不是.一個年度內,不受「年底」條件限止,年度內任何時間段都可以.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見政策(國稅發〔2005〕9號)第三點.2.每年多筆獎金,可以合併一筆總和,使用全年一次性麼?如果一年多筆獎金合併在一起,集中一起發放,那麼可以使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如果是分次發放,則不可合併一筆總和,而是與發放當月的工資合併計算當月應交個人所得稅.見(國稅發〔2005〕9號)第一點中明確的是「,「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這裡政策明確指的時點是「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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