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了商品質量責任問題的先行賠償制.《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9、10、11條明確規定,商店應該首先對消費者承擔「三包」責任,不應該將消費者推到廠家.即使有產品質量問題也應該由商店與廠家聯繫解決.冰箱消費當中,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有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願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退貨時可按標準收取折舊費用。
@hudongjin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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