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一項規定的要點是: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如果有錄用條件,辭退員工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已經公示和勞動者已經知悉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處理中敗訴的重要原因.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還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工條件:考護工證的條件[朗讀]
@query1
頂0
加入收藏
相關問答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