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負傷、患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支付;由被鑑定人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在申請時預付,如經鑑定結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以上的,鑑定費用應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負擔.沒有單位的,鑑定費用由個人負擔.重新鑑定的鑑定費用,由申請方預付.重新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相符,鑑定費用由申請方負擔.重新鑑定結論與鑑定結論不相符,鑑定費由原鑑定機構負擔.因傷情病情變化要求再次申請鑑定所需的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鑑定費用負擔:司法鑑定費用負擔[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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