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的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低於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年。
@iis1000
頂0
加入收藏
相關問答推薦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