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倒沒有確定的時限的規定.公安機關在接受案件時,會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控告人或被害人對是否立案的情況,可以詢問.《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經偵科立案條件:經偵大隊立案標準[朗讀]
@lkget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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