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qlkk
國家衛計委對醫院審批權力下放的指示中關於下放的職責的範圍規定:1,將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
安全產品的審批職責下放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2,將港、澳、台投資者在內地設置獨資醫院審批職責下放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3,將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審批職責下放設區的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4,將全國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評審
工作下放省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5,將全國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下放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6,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