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第十三條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第十五條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第十六條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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