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七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一、中國人的近親屬;二、定居在中國的;三、有其它正當理由.第十三條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第十五條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第十六條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zhangxi
頂0
加入收藏
相關問答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