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年滿十八歲的人民;(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三)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四)身體健康;(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六)自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第二十七條錄用人民警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選用.第二十八條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二)具有政法工作經驗和一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四)經人民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
人民警察考試條件[朗讀]
@xiao6745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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