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第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第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第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第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第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mysql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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