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改以後監視居住的條件增加了,首先必須達到逮捕標準,但是有嚴重疾病不能自理的,懷孕或哺乳嬰兒,自己獨自撫養生活不能自理人員的,案件情況特殊用監視居住措施更適宜的,以及羈押期限用完了的才可以適用監視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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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解除監視居住的條件[朗讀]
1、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
《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第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第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第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第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第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
符合逮捕條件,有如下情形:第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第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第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第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然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固定住處的,或者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妨礙偵查的,經批准後可以指定監事居住.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監視居住情況下,如因沒有固定住所可以指定監事居住,或者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批准後可以指定監事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