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在本市連續工作5年及以上;(二)在本市連續繳存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5年及以上;(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一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四)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住房.在本市務工期間獲得市級及以上表彰,職工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市級及以上技術能手稱號或競賽綜合成績前三名,取得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高級工資格證書,經市相關部門認定的,在我市連續工作年限、繳存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最低年限放寬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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