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社區居委會,需要具備三個條件:大多數居民和駐社區單位,有設立社區居委會的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小區常百住人口達3000戶以上;新開發區社區居委會辦公服務場地面度積300平方米以上,老城區辦公服務場地面積150平方米以上,並有基本的辦公設施.凡需成立社區居委會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在廣泛徵求當地居民和駐社區單位意見的基版礎上提出方案,報區(縣、市)民政局審核,由區(縣、市)民政局核准後,報區(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當地政府審批後,方能成立、撤銷、合併社區居委會,並報市民政局備案.權。
@glad14
頂0
加入收藏
相關問答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