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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
孩子應該按照《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
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法第八條).而收養孤兒放寬了一定的條件.《收養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但是,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和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條件,仍是需要具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