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申訴的特點是:(1)申訴人必須是國家公務員制度中規定的國家公務員;(2)必須有國家行政機關的處理行為,即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直接涉及公務員的切身利益,行為當事人的國家公務員不服該處理,並且認為處理決定明顯違反政策和法律,或者是處理明顯的不公正不合理時,有權依法提起申訴;(3)國家公務員的申訴是為國家公務員創立的一種權利補救制度,其目的在於保障和維護國家公務員個人的合法權益.通過申訴,給受處理者提供一次或幾次表達個人意見、要求及修改不當處理的機會;(4)受理申訴的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或原處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及有管轄權的行政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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