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到立案庭起訴,起訴需要你的身份證以及身份證複印件,起訴書,對方的信息(如身份證複印件等)理由就是感情不合,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因感情不和起訴離婚的第一次一般不會判離,需要你在判決下達後的六個月以後再次起訴,這個時候就可能會判定離婚了。
@lcgetcom
頂0
加入收藏
相關問答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