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符合保證人條件的,應當告知其必須履行義務,並由其出具保證書.《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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