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是即時結清的、一次的民事行為,都可以附解除條件.如租賃.買賣合同也可以附條件解除.但即時結清(如商場購物),則不存在附解除條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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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解除條件:附解除條件和附延緩條件[朗讀]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
在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後,解除權人應當就解除合同還是繼續履行合同擇其一行使.若解除權人又要求相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應視為其以自己的行為放棄解除權,該解除權消滅。
舉例說明吧ab簽訂2011年10月1日簽訂一份合同,約定合同的生效日期為2011年12月1日,那這就是附始期的合同.ab簽訂一份合同,約定合同終止日期為2011年12月1日,那這就是附終期的合同,這種合同很常見.ab簽訂一份借用合同,約定a出國的兒子回來之後該借用合同就失效,這就是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因為a的兒子不一定哪天回來,所以,這個叫做條件,而不叫做終期.ab簽訂一份合同,約定如果a出國的兒子回來,那該合同自兒子回來日生效,這就叫延緩條件。
合同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雖然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都使合同消滅,但兩者有區別:(1)附解除條件,是行為人以意思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僅基於當事人約定發生,也基於法律規定發生.(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當事人再有什麼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僅具備條件還不能使合同消滅,必須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3)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對於將來失其效力;合同解除,合同不僅對於將來失其效力,有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