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223號)的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二)受託加工應徵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您可以根據上述內容和實際發生的價外費用如實開具。
哪些算費用:利息費用怎麼算[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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