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8年1月1日起,使用期超過12個月,就必須計入固定資產.企業所得稅法百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度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知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築道物,為20年;(二內)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容備,為3年。
固定資產條件:固定資產確認條件[朗讀]
@myname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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