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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戶口的條件:(一)公民死亡,包括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執行或宣告死亡,應由戶主、監護人、親屬、死亡人員生前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二)公民應徵入伍,應由本人或戶主(限
家庭戶)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註銷戶口.(三)公民出國(境)定居,應由本人或戶主(限家庭戶)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註銷戶口.(四)本市
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被國外團體或個人合法收養,應由市(區)社會福利機構指派專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註銷戶口.(五)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應由直系親屬或工作單位、居委會相關負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註銷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