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的理解是,10號文中部分承擔了反壟斷法的職責(在國務院經營者集中申報規定出來前).舉例來說,米塔爾原準備購買在香港上市的東方鋼鐵(紅籌),嚴格說就需要按併購新規53條,對照情況看是否要商務部門審批;現在可口可樂買匯源(紅籌)也是這個道理.因此,併購規定53條的境外併購指的就是這些情況.但要說明的是,現在國務院新規出來了,53條如何執行就存在疑問了.但無論如何,53條在制訂的時候考慮的情況就是我上面說的.此外,,<關於外資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規範的是外資或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企業進行資產併購和股權併購,和你上面說的順序上有點區別。
海外併購條件:海外併購失敗案例[朗讀]
@select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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