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得以稅前扣除,既先要滿足60%發生額的標準,又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5‰的規定.二、計算方法:納稅調增金額=業務招待費賬面列支金額-可稅前扣除金額可稅前扣除金額=min(收入合計*0.5%,業務招待費實際支出額*60%)收入合計=營業收入合計+視同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合計=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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