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條公司董事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證監會核准的任職資格.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不得違反規定授權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實際行使職責.第一百零五條公司董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正直誠實,品行良好;(二)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三)滿足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從事證券、金融、經濟、法律、會計工作的年限要求;(四)滿足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學歷要求;(五)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監事的條件:職工監事任職條件[朗讀]
@kuig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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