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通緝的規定見於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1.只有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有權發布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發布.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自偵案件過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時,經檢察長批准,有權作出通緝決定後,但仍需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2.各級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時,有範圍的限制,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3.被通緝的對象僅限於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羈押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kaka917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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