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第五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四)品行良好.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憑證,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zhangxi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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