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為止,申請兼職律師的條件沒有變化.修改草案中"第十三條高等院校法學院系、法學研究機構中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並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符合本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申請兼職從事律師職業.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員不得兼職從事律師職業."這一條,其中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不是一個單一的條件,它是依附於前一前提條件,也就是高等院校法學院系、法學研究機構中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這個條件的.因為我認為單純的只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但不符合另一前提條件的,也不能申請成為兼職律師,只是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我個人認為應該會被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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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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