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公證一般需要下列材料:(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已婚者還須提交結婚證書;(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3)有關的財產證明;(4)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2)現有夫妻財產(含債務)的名稱、數量、規格、種類、價值、狀況等;(3)現有夫妻財產的歸屬;(4)其他約定,如共同債務如何清償,財產孳息歸屬等.婚前夫妻財產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管轄.具體收費方法依據各地發文規定的《**省公證收費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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