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所有權人無處分權的原因: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就他人的權利標的所為的處分行為。無權處分行必須是處分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不以自己的名義,而以權利人的名義進行的,將構成無權代理行為。無權處分行為本質上是效力待定的行為,即不能產生當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後果的行為。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雖未確定,但可經一定的途徑確定為有效的法律行為,即使該行為能產生當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後果。如沒有特定的途徑,該行為將是無效的。我國的《民法通則》未做具體規定《合同法》的51條做了規定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名義所有權人有無處分權[朗讀]
@mys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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