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據此,租賃期間發生的維修費原則上由出租人支付,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由出租人負責,而出租人沒有履行維修義務,承租人可以先行維修,產生的費用可以減租或者延長租期.以上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uskaka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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