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舉個例子說明一下: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有的價款為一0萬,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為二萬;主債權的利息為三萬;主債權為二0萬.(一)如果先清償費用和利息,則只能清償5萬主債權,剩餘的主債權為一5萬,並按照一5萬繼續計算利息;(二)如果先清償主債權的話,則可以清償一0萬主債權,剩餘的主債權為一0萬,那麼原先的利息和費用都未得到償還,而新的利息是按照一0萬繼續計算的;由此可見,如果先清償主債權,當發生無法全部清償的情況下,債權人會損失利息收益,因此法律如此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債權人利益,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達到懲罰債務人的目的。
@god147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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