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講,如果員工手冊有向員工出示(一般在員工入職時給員工簽字,確認其已其手冊中的內容),此時,員工手冊相當於已向員工公示的勞動規章,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即使是給員工簽過字了,如果手冊中有對員工重大的不公平條款,法院或仲裁委也一般會否認這些條款的法律效力.比如說樓主在員工手冊中規定「曠工一日扣三日的工資」,這一般是無效的.根據你的描述你們簽訂的員工手冊明顯有失公平,應屬無效,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追回自己的合法權益。
@dyuyu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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