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現金或發票報銷形式發放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文件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因此,個人取得的交通費、通訊費補貼,按當地規定,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uska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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