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數量不限,但國家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宜作為發起人,也不能成為會員,具體條件包括:(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總數不少於50個;(2)有規範的名稱、章程和相應的組織機構;(3)有固定的住所;(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5)有規定最低限額的活動資金(全國性社會團體不低於10萬元,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不低於3萬元);(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mykey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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