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信息產業部日前聯合發布《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螢幕無顯示、錯字、漏劃、無法開機、不能正常登錄或通信、無振鈴、撥號錯誤、非正常關機、sim卡接觸不良、按鍵控制失效、無聲響、單向無聲或音量不正常、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等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手機出現質量問題是可以退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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