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分前置性許可和非前置性許可.前置性許可是指:某一行政機關准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所核發的證明文件,作為其他行政機關核發相應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例如:國務院發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娛樂場所(指向公眾開放的、自娛自樂的營業性歌舞廳、遊藝等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對於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經營單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時,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批准文件.此外,金融保險、化學危險物品生產經營、食品生產經營等行業也需要辦理前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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