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制定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採、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製造、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辦法。
@xiaoba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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