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18條的規定,被併購境內公司在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文件,並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變更登記申請書;被併購境內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做出的關於股權轉讓或增資的股東會決議;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國投資企業合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外國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資信證明文件;修改後的董事會名單,記載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職文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證件。
@qianhu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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