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資料顯示,養殖場用地性質代碼是e6-m-m2,依次屬於農村用地、生產用地、農業生產設施用地.《全國土地分類》和《關於養殖占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農村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在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僅對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審批.在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前提條件下,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今后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養殖用。
條件建設:項目建設條件是什麼[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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