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感覺淘米學長記憶有一點偏差(如果小弟錯了還請淘米學長指正)我國《擔保法》對抵押物登記採取區分原則.即以某些物和財產權利,如建築物和其它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的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除此之外的財產,採取當事人自願的原則,由當事人自行選擇是否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照此,需要辦抵押物登記的是抵押權的成立要件,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協商是否辦理登記的,是對抗要件.如有錯,請大家及時糾正。
抵押合同生效條件:抵押合同範本[朗讀]
@kakaxinw001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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