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有關規定: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條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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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生效條件:抵押合同範本[朗讀]
1.房屋抵押權對抵押房屋處分權的效力.房屋抵押權對抵押人處分房屋權利的限定,其日的在於保護交易的安全和抵押權人的擔保利益.該效力表現為:未經通知,轉訓:
你搞混了兩個概念一是質權設立一是合同的生效質押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成立成效動產質押權自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以企業以外的動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百理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以不動產和企業的設備及其他動產抵押的,按照擔保法規定的部度門登記.擔保法之所以規定企業以外的動產抵押的,可以不登記,抵押合同自簽專訂之日起生效,是為了方便個人以動產抵押,特別是農民,他們到登記部門登記有的路途很遠,不方便,且要交納登記費,加重了他們的負擔.屬所以,擔保法根據我國實際情況規定了兩種生效方式。
抵押合同生效的條件包括:1、抵押物是法律規定的可抵押財產;2、雙方簽訂抵押合同;3、雙方共同到抵押登記部門登記.《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第三十八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