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合同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對房地產的占有,將房地產作為債權擔保而與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主張就拍賣該房地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樣,抵押合同的生效也須具備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標的確定與可能四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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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生效條件:抵押合同範本[朗讀]
一、設定房地產抵押應辦理登記嗎?抵押合同的成立不等於抵押權的成立.房地產抵押是物權的變動,抵押合同是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它是抵押關係成立的必要條件而非。
1、不動產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雙方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即成立並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如附有條件或者期限的除外.2、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與。
兩種合同都是在雙方約定的生效時間生效,一般就是合同簽訂之時起生效.感覺你實際上想問的是:質押權是質押合同成立就設立,還是要交付質物才設立?抵押權是抵押合同成立就設立,還是辦理登記才設立呢?上面兩個問題,1.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物權法212條)2.抵押權分情況:【1】不動產抵押,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2】生產設備、原材料、產品、半成品,或者交通運輸工具,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或者浮動抵押,抵押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個人感覺淘米學長記憶有一點偏差(如果小弟錯了還請淘米學長指正)我國《擔保法》對抵押物登記採取區分原則.即以某些物和財產權利,如建築物和其它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的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除此之外的財產,採取當事人自願的原則,由當事人自行選擇是否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照此,需要辦抵押物登記的是抵押權的成立要件,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協商是否辦理登記的,是對抗要件.如有錯,請大家及時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