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據法律規定與實務情形,一般下列情形可以作為拒收的正當理由:(一)房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二)交付時不具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三)道路、電梯、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基礎生活設施不具備使用條件;(四)建設單位變更商品房的戶型、朝向、結構形式、空間尺寸未通知買受人;(五)交付的時間遲延,達到買受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六)竣工測繪的房屋面積差異達到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標準.上述情形中,前三種是出賣人不能證明達到交付條件,後三種是出賣人根本性違約,而且這些事實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證明的,這才是對抗出賣人交付的正當理由.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zhangming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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