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在人民檢察院抗訴制度方面有以下四方面的新規定:第一、人民檢察院自行提出抗訴的範圍擴大了,不僅法院的判決、裁定符合新法第200條的規定是可以進行抗訴,而且法院的調解書如果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也可以進行抗訴.第二、當事人申請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條件提高了,只有在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者經過再審後判決、裁定仍有明顯錯誤的才可以申請檢察院提出抗訴.第三、當事人也可以申請檢察院向同級法院發送檢察建議,條件和申請抗訴是一樣的.檢察院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有權不予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當事人不得再次提出申請.第四、檢察院辦理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案件,有權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deng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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