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2015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如在2015年度彙算清繳期內(2016年5月31日)仍未取得有效憑證,該項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
當年的費用:費用發票入賬時間限制[朗讀]
@kakaxinw001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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