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1995年《法官法》和1983年《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助理審判員的任職條件與初任審判員是相同的.助理審判員是本院從通過全國統一考試(這個考試在1995年《法官法》中,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委員會組織的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全國統一考試;在2001年《法官法》中,則是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並由本院院長任免.2001年《法官法》將1995年《法官法》中的初任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合稱為初任法官。
@qian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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