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按照國家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需要有專人負責,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控制室需要有持證上崗的消防中控操作證和巡檢證,24小時值班,每班不少於2人,具體按照(一)消防控制室必須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於2人。(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應符合《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a587)的有關要求。(三)消防控制室應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滅火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按照ga587-2018的5.1設有建築消防設施的單位應根據消防設施操作使用要求制訂操作規程,明確操作人員。負責消防設施操作的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電功能的配電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等重要的消防設施操作控制場所。應根據工作、生產、經營特點建立值班制度,確保火災情況下有人能按操作規程及時、正確操作建築消防設施。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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