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基本原則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第三條政府責任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市、區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第四條主管部門特區消防工作由市政府公安機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以下簡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市、區政府安全監督、建設、國土房產、規劃、質量監督、工商、勞動、交通、城管、文化、教育、衛生、農林漁業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法定職責範圍內,依法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消防工作。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第五條社會消防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遇有火災發生,應當報告火警。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協助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開展消防宣傳教育,並就防火安全公約的執行情況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告。第六條消防日制度每年11月9日為深圳消防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教育、勞動、文化等部門和新聞媒體及企事業單位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宣傳活動和消防安全知識的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識。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第七條政府職責市、區政府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一)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重大問題;(二)組織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市民消防意識;(三)建立處置火災和特殊災害事故應急救援機制,統一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四)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五)定期聽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彙報;(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消防安全委員會設立市、區消防安全委員會,由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長、副區長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消防安全委員會會議由主管副市長、副區長召集。市、區消防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一)審議城市消防安全專項規劃和有關消防安全方針政策,為市、區政府相關決策提供諮詢意見;(二)定期對全市(區)的消防安全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並通報情況;(三)督促重要部門、重點行業、重點區域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抓好本部門、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四)組織處置重大火災的善後工作;(五)協調組織綜合性的消防安全執法檢查和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六)審定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七)市、區政府確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第九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職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參與編制城市消防專項規劃;(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消防演練;(三)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執勤、訓練、救援、管理等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四)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進行消防審核、驗收、備案和檢查;(五)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開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六)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相關責任單位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查處消防違法行為,即時公布本地區重大火災隱患情況;(七)對舉報、投訴以及有關部門移送的消防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八)對消防安全管理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九)對建築工程使用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監督;(十)負責或者參與火災事故調查;(十一)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經市消防安全工作委員會審定後,由公安機關報本級政府備案,並進行監督檢查;(十二)組織滅火救援並依照國家規定參加其他應急救援工作;(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街道辦事處職責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居民委員會制定消防安全公約;(二)定期對本轄區以及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進行消防安全評估;(三)組織、管理、培訓本社區、工業區等相關單位的消防安全志願者;(四)指導、督促、幫助相關單位建立專職消防隊或志願消防隊;(五)承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託消防安全管理服務機構對本轄區的消防工作進行消防安全評估,評估報告報區政府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第十一條公安派出所職責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督促、檢查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職責;(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三)對消防違法行為依法處罰或者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處;(四)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火災事故調查;(五)依照職權範圍對舉報、投訴消防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相關部門職責市、區政府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研究、協調和組織解決安全生產領域涉及防火工作的重大問題;(二)根據管理權限監督、檢查相關部門制定、落實消防責任制情況;(三)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現重大火災隱患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查處;(四)本級政府和安全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
@glad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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